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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通知

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不包含研究所)助學金開始申請了

請符合資格的同學於即日起至110年10月6日(三)21:00止前

申請文件所需資料:

1.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一份。【附件一】

由網路登入建檔後自行列印https://affairs.just.edu.tw/StudentStuApp/Default.aspx

登入學生學務資訊系統→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下載列印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

2.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如證明文件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者可檢附影印本)

3.109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含操行成績一份(學業及操行成績達6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新生可免附】

4.學生個人印章(便章)一個。

5.郵局存摺影本一份。【附件二】已繳過匯款同意書者,無須重新填寫本單。

上述資料備齊,請於收件期限內,繳至學務處生輔組,逾期恕不受理。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業於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起實施在案。

◎提醒同學此項助學金事關同學個人權益,切勿逾期申請,以免造成權益受損。